1. 化妆品宣称不当
2022年以来,化妆品宣称不当引起的相关处罚层出不穷,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对于化妆品宣称更为严格、规范,另一方面是部分化妆品企业对相关法规缺少认知。例如普通化妆品宣称具有特殊用途;宣称企业联合“某大学”“某研究所”生产;宣称“以制药标准生产”,涉及医疗术语;宣称对新冠病毒有明显抑制效果等都是违法的。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化妆品宣称不当主要体现在产品标签和广告宣称上:
标签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案例:某美白淡斑修复面膜实际成分与注册配方一致,但标签标识的成分与注册配方不一致,注册配方没有包含“苯乙基间苯二酚”和“硅石”,但产品外包装标注了“377vc”字样,上述行为属于标注虚假标签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增加销量的目的。相关企业被罚8万余元。
广告宣称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案例:上海某公司开设的天猫旗舰店中销售的某精华水广告宣传中含有“抗衰老”等字眼,其产品功效为保湿、抗皱、舒缓功效,并不等同于“抗衰老”。罚款4千元。
2. 儿童化妆品
儿童化妆品指的是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相关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之下,儿童化妆品的监管成为重中之重。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查处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儿童化妆品事关儿童的健康成长,违禁添加将受到严惩。
案例:2022年8月22日,广东省开出了第二例全国化妆品终身禁业资格处罚。广东省药监局网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显示,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化妆品检出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本维莫德,被罚没12万余元,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被罚10.8万元,被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3. 化妆品标签问题
9月,国家药监局对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检,共有20批次化妆品抽检未合格,多为染发产品和防晒产品。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大多是因为标签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 产品成分与产品标签不符;
- 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
- 产品成分与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符。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应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2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
其他案例: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检出“xx染发膏(栗棕色)”的产品配方表中无甲苯-2,5-二胺硫酸盐成分,但其“xx染发膏(栗棕色)”(规格:100ml/盒、批号:cj2019031601)产品的生产记录中显示有使用甲苯-2,5-二胺硫酸盐原料。企业被罚罚款11万元。
4. 经营管理不当
企业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当被罚的案例屡见不鲜。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 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未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未按规定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等问题;
- 在物料与产品方面存在未建立并执行物料审查制度、未按照规定对原料进行进货查验、未按照规定贮存原料等问题;
- 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存在未按照规定记录生产活动、未有效执行生产管理制度等问题;
- 在产品销售管理方面存在未有效执行产品销售制度及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等问题;
- 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生产设备未及时清场、未及时清洁消毒、擅自改变生产车间的功能区域划分等问题;
案例:某化妆品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未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执行记录管理制度等问题;在物料与产品方面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原料进行进货查验、未按照规定贮存原料等问题;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存在未按照规定记录生产活动等问题。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改,并对其立案调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