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关于rohs指令2011/65/eu附件iii的修订案((eu) 2021/647),正式新增第45条电子起爆器中铅和六价铬的应用豁免,有效期5年。
根据(eu) 2021/647,rohs指令附件iii增加以下条款:
项数 | 豁免项目 | 适用范围及期限 |
45 | 民用(专业)炸药的电子起爆器中的叠氮化铅,收敛酸铅,二苦氨酸铅,铅橙(四氧化铅),二氧化铅以及民用(专业)炸药电子起爆器的长时爆破延时药剂中的铬酸钡。 | 适用于第11类设备,并于2026年4月20日到期。 |
各成员国需在2021年10月31日前采纳并发布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并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瑞旭集团提醒企业应及时关注rohs指令豁免情况,避免输欧产品因豁免到期造成合规问题。